刑事案件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注意事项有:防止泄露案卷材料及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绝不能带当事人家属参加会见;不能向当事人传递监管场所禁止的各种信息、物品;不能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款、第二款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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